《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今起施行,设置户外广告的“禁区”,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并明确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深圳户外广告市场起步较早、相对成熟,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基础上,深圳重新出台《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希望加强政府引导,对户外广告设置突出质量和品质导向。新《办法》经征求意见后,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户外广告“使用期限”每次不超5年 为了不让户外广告为城市添乱,《办法》提出户外广告“禁区”,包括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等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除了范围设限,《办法》还限定了户外广告的“使用期限”,例如在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而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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