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广告位被相邻商铺占用的问题,陶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裕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排除妨害,拆除5-8号商铺东面位置的广告牌。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家住六安市金安区的陶某于2005年3月在本市解放南路豪门花园购买5-8号商铺一套,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其拥有该商铺东面位置的广告位的所有权。由于陶某常年在外打工,后在出租商铺时发现东面位置的广告位被相邻的张某商铺占用,经多次交涉未果,陶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裕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证明其为解放南路豪门花园5号楼5-8号商铺权利人,并有合同补充协议,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将5-8号商铺东面位置的广告位归其使用。而被告张某是租住权属于业主李某5-7号商铺的租户,业主李某于2005年3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到购房合同,并在补充协议上约定其广告位维宇其商铺的正前方。现被告张某承租5-7号商铺经营商品,在安装门头广告时,将5-7号商铺和5-1-8号商铺东面位置的广告位整体制作成自家商品的广告牌。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审理认为:原告购买位于解放南路豪门花园5号楼5-1-8号商铺时,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依附于其商铺的东面门头广告位的使用权作出明确约定,该广告位的使用权归原告享有。被告在租用5-7号商铺经营中,应当在5-7号商铺相应的门头广告位发布宣传广告,但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时,擅自将原告使用的广告位占用,其行为已明显构成侵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排除妨害,拆除5-8号商铺东面位置的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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