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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户外广告空置超20日 应发布公益广告
发布日期:2013-12-27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20日,设置权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利用临街建筑物窗户、阳台,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等情况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设置满一年的,设置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置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检验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示。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20日的,设置权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否则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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