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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开放出租顶灯广告经营权
发布日期:2014-02-20

日前,经过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成功调处,从去年8月开始的隆昌出租顶灯广告经营权之争有了结果,该县将以开放的态度对待此次LED顶灯及相关系统安装,作为主管部门的隆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下发通知,出租车经营业主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广告公司更换LED顶灯及安装GPS相关设备。

 

  事件 顶灯广告经营权引发纠纷

  “到底还换不换顶灯的哦?”出租车司机李燕十分困惑,从去年8月就已接到要安装LED顶灯的通知,却一直没有了下文。和她有同样困惑的司机不少,司机杨成建说:“有两广告公司都在安装,我们也不知道选择哪家。”

  2013年7月,隆昌县拟将县城的120辆出租车统一配上LED广告灯和车载动态行驶记录仪。8月,县治理办组织出租车代表、广告公司、运管所等部门召开“出租车LED灯广告经营权选定会”,出租车代表共同确定了由“升达广告装饰部”安装出租车顶灯。

  然而,120辆出租车中仅有25位出租车车主与“升达”签订了合同,有84名车主改变主意,与一家没有参与经营权选定会的“金辉”广告公司签订了合同。“金辉”向县运管所、城管局提出申请,请求许可安装出租车顶灯,均得到不予许可的回应。去年10月,“金辉”安装的出租车顶灯被强制拆除。

  索赔“金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有84份与出租车车主签订的合同,但是主管部门对此却不‘许可’。”“金辉”的负责人何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隆昌县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侵犯自主经营权,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了解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令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该案系新类型案件,涉及出租车领域市场竞争和政府管理行为的交叉,双方对立情绪强烈,极易引起出租车行业的不稳定。

  市中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案,在征求原、被告双方自愿协调的前提下,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邀请该县常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参与协调,并与县政府法制办、治理办、运管所、交警队多次交流和沟通。

  调处 8次协调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

  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出租车车主签订民事合同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行政手段干预是越权。隆昌县政府对此表示,在以后的行政管理中,将依法进行管理和指导。

  由于拟安装的LED顶灯及相关系统已经预订,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何乔希望继续安装,完成之前和部分车主签订的合同,并愿意放弃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通过法院在年前、年后组织召开八次协调会,双方谈妥敲定具体细节问题,消除成见,最终达成一致协调意见,隆昌县政府将以开放的态度对待此次LED顶灯及相关系统安装,“金辉”将依照相关规定参与此次出租车顶灯的更换,放弃行政赔偿三十余万的请求,自愿撤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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